台湾禁售大陆一款零食后萧亚轩“正在偷吃”照流出 绿媒反应******
【环球网报道】螺蛳粉之后,台“经济部”17日又宣布大陆“黄飞红麻辣花生”不准输入台湾。就在此时,台湾女星萧亚轩19日被流出“偷吃黄飞红麻辣花生”的截图,对此,岛内亲绿媒体《自由时报》有点酸,称“陆制花生有那么好吃?”该媒体还引述萧亚轩经纪人的说法,称该截图并非现在的,是几年前的。
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近日因大陆一款螺蛳粉包装上的文字引发议论,台“经济部长”王美花17日称,市面上的螺蛳粉“不是走私就是虚报”,将要求下架。此外其他大陆零食也被波及,其中“黄飞红麻辣花生”也不准输入台湾,台“经济部”要求相关平台下架。
亲绿的《自由时报》报道称,微博网友19日流传的一张截图中,萧亚轩疑似是在粉丝聊天群与粉丝互动,她先是发出一包已开封的“黄飞红麻辣花生”照片,接着称自己“正在偷吃”。对于这个话题,该媒体在新闻标题中酸称,“陆制花生有那么好吃?”
该媒体还称,萧亚轩的发言引起大陆网友评论:“想吃就吃,不用偷吃”、“萧亚轩,够意思,欢迎来大陆开演唱会参加综艺节目”。报道转而又引述台媒报道称,萧亚轩的经纪人回应说该截图并非现在的,而是几年前的。
据台湾ETtoday新闻云报道,萧亚轩近年将事业重心转移到大陆,参加不少综艺节目,后来因于2021年2月被爱犬咬伤脸,不得已在家休养了一年多,直到去年现身第33届台湾金曲奖颁奖典礼,宣布回归台湾歌坛。
此前,《自由时报》等岛内媒体炒作,鼓吹“台独”的台湾“基进党”台南市议员李宗霖爆料大陆“统战食品渗透台湾”。缘由是近期有一款由台南代理商代理的大陆螺蛳粉食品输入到台湾,包装上出现文字“你是中国人,我也是中国人,四舍五入一下,你就是我的人”。李宗霖声称这些文字“统战意味浓厚”,建议下架。对此,有岛内网友当时讽刺道:好可怕哦,买包螺蛳粉来吃就会被“统战”了?
台“经济部”宣布要求下架大陆螺蛳粉后,又有更多的大陆零食受到了限制,如“黄飞红麻辣花生”也确定不准输入台湾,将要求相关平台下架,至于很多台湾人爱吃的大陆零食“魔芋爽”,目前则是开放有条件“进口”。台“经济部”17日晚声称,“黄飞红麻辣花生”之所以不能“进口”,是因为台湾有生产花生产品,为了“保护”岛内产业,因此将比照螺蛳粉,禁止在台湾销售。
台湾中时电子报17日称,螺蛳粉是广西特色小吃,台湾北部比较有名的螺蛳粉店,开在包括新北永和、台北万华等地。台湾东森新闻网称,台北市的螺蛳粉店生意并未受到影响,用餐民众依旧大排长龙。有人表示,只要东西好吃,“管它从哪进口”。(环球网)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