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嘉煜:进博会是展示创新成果的绝佳平台 溢出效应明显******
【跨国企业在中国】
编者按: 走进在华跨国企业,听外企老总谈“中国式现代化机遇”、释“经济全球化之道”。中新网11月4日电 题:樊嘉煜:进博会是展示创新成果的绝佳平台 溢出效应明显
中新财经记者 吴涛
随着第五届进博会的临近,近日,雅诗兰黛集团中国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樊嘉煜接受中新财经专访时称,“进博会既是加强中外合作的重要桥梁,也是展示创新成果的绝佳平台,为我们加深对中国市场的认知提供了重要契机。”
樊嘉煜还表示,创新是推动雅诗兰黛集团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中国消费者是雅诗兰黛创新重要的灵感来源。今年进博会,雅诗兰黛将展出在中国销售的15个品牌,包括有计划引入中国市场的新品牌,还有多款新品亮相。
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财经:我们注意到,每年的进博会,雅诗兰黛集团都充分准备打造相关展区,结合近几年参会经验,进博会等大型会展给雅诗兰黛带来了哪些溢出效应?今年进博会,雅诗兰黛将带来哪些新品?
樊嘉煜:首先,进博会既是加强中外合作的重要桥梁,也是展示创新成果的绝佳平台。包括本届在内,雅诗兰黛集团已经连续四届参加进博会。这四年间,我们引入了四大全新国际品牌和2500多个新产品。得益于进博会的溢出效应,集团旗下品牌的全球新概念首店、旗舰店也纷纷落户中国。
不仅如此,进博会还为我们加深对中国市场的认知提供了重要契机。
我们在进博会上收获了丰富的客户反馈,更深入地了解了中国市场的需求。连续多年的参展,推动我们不断加强对本土创新能力的建设,鼓励我们以更多本土化的研发,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去全方位触达更多中国消费者。
今年,雅诗兰黛集团加大投入,再接再厉,为中国消费者带来更多创新产品和独特的参展体验。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大亮点:
第一、更多的新品。今年,我们展出了在中国销售的15个品牌,包括有计划引入中国市场的新品牌,还有多款新品亮相。
第二、更沉浸的体验。我们在现场开设了彩妆课、护肤讲座,以及研发互动平台。消费者将有机会参与到产品的制作过程之中,“沉浸式”感受我们的体验式服务。
第三、更可持续的展馆。今年,我们带来了进博会消费品展区的首个“零碳展馆”,为消费者打造了升级版的绿色美丽体验,也彰显了公司对于高端美妆可持续发展的愿景。
中新财经:中国正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从全球视野来看,中国新发展将为跨国企业带来哪些新机遇?
樊嘉煜:雅诗兰黛集团是中国经济成就的见证者和参与者。
1993年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以来,我们见证了中国经济的腾飞,消费水平的升级。在高端美妆行业,这种趋势也显而易见。我们的消费者越来越成熟,需求也更加个性化。为了满足不断提升的生活水平,我们将继续带来更多更好的产品,加快高端美妆的渠道下沉,提升高端美妆品在全国范围的渗透率。我们希望携手中国消费者,共创“美丽消费”的新趋势。
中新财经:您曾提到,雅诗兰黛集团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在中国持续投资,长期看好。未来投资计划能不能谈下?侧重点在哪?
樊嘉煜:创新是推动雅诗兰黛集团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中国消费者是我们创新重要的灵感来源。
在第三届进博会上我们完成了雅诗兰黛集团中国创新研发中心落户上海闵行的签约,该中心将在今年12月正式投入使用。研发中心将汇聚一流研发人才,探索中国消费需求,研发卓越的产品,真正实现“在中国,为中国;在中国,为世界”。
随着中国消费者的高端化、时尚化,对高端美妆有独特的需求,这是我们认为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的初衷。我们希望能够快速聆听消费者的声音,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更适合的高品质产品,由中国走向世界。
中新财经:雅诗兰黛旗下众多品牌深受中国消费者青睐,在提供更多“美的选择”上,雅诗兰黛产品方面是如何规划的?中国市场如何进行本土化发展?
樊嘉煜:雅诗兰黛集团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已经近30年。
1993年,雅诗兰黛和倩碧品牌进入中国内地。2002年,雅诗兰黛集团中国公司成立。中国是集团最大的国际市场,中国消费者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过去30年来,我们不断引入新品牌、新产品,将前沿科技和新体验带给中国消费者。如今,集团在国内已拥有十五个品牌,涵盖彩妆、护肤、香水和护发四大领域;我们的业务覆盖全国600多个城市,服务着数以百万计的中国消费者。
我们拥有数千名优秀的员工,其中85%是女性,高管团队高度本地化。充分了解中国消费者,与中国市场深度融合。
中新财经:作为高端美妆业的领军企业,和全球其他国家相比,如何看待广大中国消费者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给雅诗兰黛带来哪些全球化布局的思考?
樊嘉煜:中国高端消费者多元化、年轻化、互联网化、时尚化,在许多领域引领世界潮流。
雅诗兰黛集团积极拥抱中国数字化浪潮。我们在各大互联网平台建立了直播间,同时也在探索元宇宙等新的营销模式。(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