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春:春意生发冰雪中******
立春:
春意生发冰雪中(解码二十四节气)
“二十四节气”是中国人通过观察太阳周年运动,认知一年中时令、气候、物候等方面变化规律所形成的知识体系和社会实践,2016年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了让海内外读者更好地了解二十四节气,本报即日起推出“解码二十四节气”栏目,介绍节气相关知识及历史文化内涵,阐释其中蕴含的中国智慧。
——编者
2月4日,北京冬奥会开幕,恰逢立春节气。开幕式上,二十四节气倒计时惊艳了世人,尽显中华文化的瑰丽与浪漫。在这场冰雪盛会中,昂扬奋进的奥运精神与温厚悠远的中国气韵交融互映,让人们感受到春意盎然、生机勃发。
中国古人顺天应时,依据天象、气候、物候的变化,将一年农耕的日子“网格化”,网格里的二十四节气,凝聚着中华民族经天纬地的伟大智慧。
立春为二十四节气之首,宣告着一年春耕夏耘、秋收冬藏的开始。在农耕时代,立春是庄重的节日,国家要举办祈求农事顺利的仪典。《礼记·月令》记载,立春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到东郊祭祀春神。回朝后,赏赐群臣,布德令以施惠兆民。打春牛,是与农耕相关的重要节俗。各地守土官率僚属,盛陈卤簿仪仗,抬芒神(春神句芒)、春牛(土制的牛),杂以秧歌、龙灯、高跷、旱船等,迎春于东郊高地。带队长者鞭打春牛,春官诵曰:“一打风调雨顺,二打土肥地喧;三打三阳开泰,四打四季平安;五打五谷丰登,六打六合同春;七打七星高照,八打八节康宁;九打九九归一,十打天下太平。”鞭毕,抬春牛沿地垄缓缓前移,行120步(象征一年十二月),将春牛放置垄顶,守土官执镐向正南“农祥星”方向奋臂刨土,以示农事开始。春牛打碎之后,人们争抢牛头,谓之抢春;又抢春牛腹中糖果,以为一岁的甜蜜。将春牛之土洒于牛圈内,以期牛畜繁衍兴旺。
“东风吹散梅梢雪,一夜挽回天下春。”立春之际,人们开展多姿多彩的迎春活动,如送春帖、贴春条、戴彩胜等。文人书写文字工丽的春帖子,相互赠送。北宋欧阳修写有春帖子词二十首,其一曰:“气候三阳始,勾萌万物新。雷声初发号,天下已知春。”民间则在炕头贴春条:“春天春日春水流,春草地上放春牛,春花开在春园内,春鸟喜落春树头。”女子用彩色绢或纸剪成小幡、燕、蝶、花朵等形状,戴于头上,以示迎春,统称“彩胜”。
咬春亦是历史悠久的民间习俗,在立春这天咬食春盘、春饼、萝卜等,有养生之效。宋《岁时广记》引唐《四时宝镜》云:“立春日食萝菔、春饼、生菜,号春盘。”据传,春盘源自汉魏的“五辛盘”,即在盘中盛上五种带有辛辣味的蔬菜,作为凉菜食用。李时珍《本草纲目》解释说:“五辛菜,乃元日、立春以葱、蒜、韭、蓼蒿、芥,辛嫩之菜杂和食之,取迎新之意。”食之有调节气血、发散邪气的作用。春饼是用面粉烙制的薄饼,常裹卷萝卜细丝和其他辛味蔬菜共食。清代《燕京岁时记》云:“是日,富家多食春饼,妇女等多买萝卜而食之,曰‘咬春’。谓可以却春困也。”
“春,蠢也,动而生也。”立春之后,虽然天地间寒意未消,但在冰雪之下,蛰虫逐渐苏醒,鱼儿浮上水面,生机悄然萌发。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回大地时,开启新一年的奋斗,种下新一年的希望,将追梦的足迹,印满欣欣向荣的中国。
(施立学为吉林省民俗学会理事长,宋佳佳为吉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
台湾一女子临检遭压制在地 警员被判两罪获刑******
中新网2月1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1日,台湾一女子詹某玲遭中坜警员压制逮捕案在桃园地方法院宣判,警员犯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强制罪、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各处有期徒刑4个月、6个月,前者可易科罚金。
詹某玲2021年4月22日遭桃园市警察局中坜分局一名叶姓警员盘查,但拒回答且骂警员,被当街压制、后依妨害公务罪嫌逮捕;詹某玲则认为警员滥权、执法过当也提起诉讼。
双方2021年都获检方不起诉处分,不过詹某玲事后提起再议,经台湾“高等检察署”发回,检察官认为叶姓警员临检盘查不符规定,涉犯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妨害自由罪嫌重大,去年起诉叶姓警员。
桃园地方法院今天(1日)公布判决结果,经勘验警员记录器画面,女老师当时没有滥用毒品后精神异常、即将犯罪等迹象,也没有攻击、冲撞警员或加速逃逸的行为。
判决指出,在此情况下,警员以身体阻挡女老师离去,要求等待支援警力到场并到派出所查验身份,已构成以强暴方式妨害女老师的行动自由权利。
判决指出,警员对女老师违法拦检,已先行触犯刑法强制罪,在此事件脉络发展之下,女老师辱骂警员“真的很蠢”等语,属于捍卫自己权利并合理评论公务员违法行为之言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警员也无从以现行犯逮捕女老师。
判决指出,警员将女老师压制在地进而上铐逮捕,均难认定是合法执行职务行为;警员违法拦阻盘查在先,还借口妨害公务违法逮捕女老师,除造成女老师损失外,也严重影响民众对警员信赖,且警员犯后未能确实表达悔意,无法取得女老师的谅解或赔偿损失,犯后态度难谓良好。
桃园地院宣判,叶姓警员犯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强制罪,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又犯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