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得罪年轻选民,又承受不住美施压,台当局在兵役问题上躲躲闪闪******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陈立非】民进党“九合一”惨败后,兵役延长问题成了烫手山芋。一方面蔡英文当局为了2024年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不敢得罪年轻人;与此同时,美国施压又使兵役延长问题箭在弦上。台媒为此质问道,若兵役延长与军购都因美国的压力,这样的当局还能让民众相信吗?
“当然是政治算计”
台湾《中国时报》19日称,台“国防部长”邱国正多次表示希望兵役延长案能在12月底前公告,如今距离摊牌时刻只剩下不到两周,但政策仍未宣布。原因就在于蔡英文办公室为选举考虑,企图以拖待变。根据台“兵役法”规定,如果义务役期延长一年以内,经“行政院”公告后一年即可实施。也就是说,如果今年12月底前公告,可在2024年实施,如果今年底前未公告,明年才公告,就得等到2025年才能实施。
一名军方官员称,如果是担心对2024年选举造成冲击,“现在不宣布,明年岂不是影响更大?”而如果能赶在今年底前公布,2024年正式恢复一年兵役期,经过精算,2024年满18岁的男子多数都在念大学,第一年征到的役男仅数千人,“连1万人都不到”。报道称,台陆军规划编5个后备新训旅,现已编成步兵117、109、101这3个新训旅,会在明年做好准备。前台南县长苏焕智18日透露,他一个朋友告诉他,民进党选举大败检讨,将延长兵役议题导致年轻人不投票列为败选原因,所以现在不敢再讨论延长兵役问题,怕影响2024年选举。他痛批,如果这个消息属实,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民进党整个党恐怕会被台湾人看破手脚,蔡英文和赖清德应该出来讲清楚。
国民党主席朱立伦也痛批,民进党凡事都是政治算计,“兵役延长案会不会有政治算计呢?当然是政治算计”。
处理好两岸关系是根本
台“行政院长”苏贞昌18日针对兵役问题称,兵役延长案已在做最后整理,但关于防务、“外交”、两岸,这是蔡英文的职权,“行政院”会全力配合,有新做法会向民众报告。台“国防部”发言人18日称,役期调整议题所涉范围广泛,必须考虑国际及区域情势、防卫作战需求、提升台军战力及役男生涯规划等多方面因素,目前仍在以统整方式缜密研议。联合新闻网称,台军各部门目前仍在朝着不通过“立法院”修法的途径,以“恢复征兵制”、延长役期为一年进行规划,并且安排配套措施。
台军内部对于兵役延长看法不一。台“退辅会主委”冯世宽19日称,4个月的军事训练役实在太短,延长军事训练役合情合理,“的确要当一个战斗兵或者战斗人员,4个月的时间是不够的”,现在就是静待“国防部”的研究。有退役将领认为,兵役不但要延长,而且要延长到两年,延长到一年并不够。
但也有军方人士认为,现在台湾部队训练资源不足,再加上干部缺乏见识、知识、胆识情况下所形成的“部队文化”,无法吸引年轻人,军队又不愿投入扎实的训练,役期即使延长至一年,只具有心理安慰作用,既提升不了战力,又浪费了资源。该将领直言,民进党应该处理好两岸关系,这才是根本,延长役期不是解决之道。这次“九合一”选举,在野势力提出的“票选民进党,青年上战场”,使民进党全面崩盘,老百姓用选票清楚告诉民进党,他们不要战争。
蔡当局不敢违逆美方
延长兵役问题对民进党当局来说,似乎已是箭在弦上。《中国时报》19日称,如果民进党按照规划于12月底前宣布,等于承认当政多年把台海推到兵凶战危的处境,对2024年选举怎么会有利?但“役期延长是美方的要求,蔡政府咬牙也要推”。美国要台当局强化台军后备战力,蔡当局如实推动;美国要台湾增加防务预算,蔡当局照办;现在要台军恢复征兵,延长役期,“尽管对选举有影响,蔡政府也不可能违逆美方”。
所以,绿营目前就是试图把责任推到台军和马英九头上,要军方承认马当年推动募兵制是个错误。联合新闻网19日嘲讽称,当下绿营比蓝营更爱高喊“重视国防”,但是一旦出状况、抢着要自保时,台军永远不是绿营自己人,总还是要推出去挡子弹。《中国时报》19日称,马英九当局当年实施募兵制有两大背景:一是两岸关系缓和,二是役期只剩一年,等于年年在训练新兵,浪费军中资源,也浪费年轻人的时间。而且蔡英文2016年参选前推出“国防蓝皮书”,表示支持募兵制,为何直到美方要求才想恢复征兵制?文章称,美方要台积电赴美设厂,上千名工程师及家眷赴美,美国打什么算盘,绝大多数民众都看得懂,因此在11月26日举行的“九合一”选举中以选票作出回应,那就是民众不希望台湾变成战场,“选举惨败的民进党,还看不出问题出在哪里?”(环球时报)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